股票简称:兴瑞科技 股票代码:002937 公告编号:2023-066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长河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科技”、“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
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 2023 年 7 月 20 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兴瑞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9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46,200 万元(462 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46,200 万元(462 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 年 8 月 15 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2029 年 7 月 23
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4 年 1 月 29 日至 2029 年 7 月 23
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
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
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公司本次可转债上市后,东方金
诚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429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62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
行总额 46,20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1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
购金额不足 46,2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公司 46,2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
交易,债券简称“兴瑞转债”,债券代码“127090”。
本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
载了《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Sunrise Elc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29,777.02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忠良
成立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上市时间: 2018年9月26日
股票简称: 兴瑞科技
股票代码: 002937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 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
办公地址: 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芦庵公路1511号
邮政编码: 315326
联系电话: 0574-63411656
公司传真: 0574-63411657
公司网址: www.zxec.com
电子信箱: sunrise001@zxec.com
电子元器件(包括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电子产品配件、塑
料制品、五金配件、模具及其配件研发、设计、制造、加工;
经营范围:
电镀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由兴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 2 日,兴
瑞有限收到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甬外经贸资管函[2014]246 号文件,
同意兴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4】第 23730 号),兴瑞
有限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人民币 277,996,536.15 元扣除
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25,000,000 元后的净资产 252,996,536.15 元按 1:0.5455 的比
例折为股本 138,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注册号:330200400011879),注册资本人民币 13,800 万元。
(二)发行人上市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99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
行新股不超过 4,600 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18〕457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4,6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兴瑞
科技”,股票代码“002937”。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增加至 18,400 万股。
三、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文件出具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297,770,2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205,978 2.42%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
高管持股 825,020 0.28%
其他境内自然人持股 1,401,950 0.47%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4,915,008 1.65%
类别 数量 比例
境外自然人持股 64,000 0.0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90,564,222 97.58%
三、股份总数 297,770,200 100.00%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占公司总 持有有限售
持股数量 质押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本比例 条件股份数 股东性质
(股) 数量(股)
(%) 量(股)
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 31,540,000 境 内 非 国 有
限公司 法人
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 16,570,000 境 内 非 国 有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质押) 法人
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 境 内非 国有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
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 境 内非 国有
限公司 法人
宁波和之琪投资管理 境 内非 国有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
中金公司-建设银行
境 内非 国有
法人
合资产管理计划
宁波和之兴投资管理 境 内非 国有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
宁波和之智投资管理 境 内非 国有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
香港中瑞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澳新能源 境 内非 国有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法人
基金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精密零组件制造及研发企业,产品涵盖电子连接器、结构件、
镶嵌注塑件等,广泛应用于智能终端、汽车电子及新能源汽车电装系统和消费电
子等领域,以创新研发与先进制造技术为核心,为行业高端客户提供定制化系统
解决方案。
公司所生产的包括电子连接器、结构件、镶嵌注塑件在内的精密零组件产品
可广泛应用于智能终端、汽车电子及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等领域。在智能终端
领域,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机顶盒、网通网关、智能安防、智能电表等品类;
汽车电装是车体汽车电子装置和车载汽车电子装置的总称,包括电池控制系统、
车身电子控制系统、电机控制系统、智能座舱及智能网联电动车内的各式应用等。
公司汽车电子领域产品主要包括连接器、液晶框架、IBMU/BDU/DCDC 等镶嵌
注塑零组件、电控周边零组件及传感器组件等产品;在消费电子领域,公司产品
主要为办公自动化(OA)设备、传统 TVTUNER 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智能终端 78,270.14 44.29% 53,391.57 42.65% 48,573.01 46.69%
汽车电子 62,751.36 35.51% 39,461.65 31.52% 24,671.27 23.71%
消费电子 16,539.04 9.36% 15,953.67 12.74% 19,528.71 18.77%
模具 5,834.04 3.30% 7,910.86 6.32% 6,348.23 6.10%
其他 13,318.61 7.54% 2,632.61 2.10% 1,868.08 1.80%
主营业务
收入合计
其他收入 11,252.16 6.37% 5,832.41 4.66% 3,049.46 2.93%
合计 176,713.19 100.00% 125,182.77 100.00% 104,038.75 100.00%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宁波哲琪、和之合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总计持有
公司 113,107,6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97%。其中,宁波哲琪持有公司 72,259,6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6%;和之合持有公司 40,84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宁波哲琪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宁波哲琪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注:上述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和之合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5 日,注册资本为 4,857.301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金等金融业务)”。
和之合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注:上述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忠良先生、张华芬女士、张瑞
琪女士、张哲瑞先生,其中张忠良和张华芬为夫妻关系,张哲瑞为张忠良和张华
芬之子,张瑞琪为张忠良和张华芬之女。张忠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20,027 股
股 份 , 占 公 司总 股 本 的 0.34% ,通 过 其 全资 子 公 司宁 波 哲 琪间 接 持 有公 司
人,控制和之合持有的公司 40,848,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1%;张华
芬、张哲瑞为和之合有限合伙人。
综上,张忠良、张华芬、张瑞琪、张哲瑞为近亲属,合计控制公司 114,127,69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32%,共同构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张忠良之弟张忠立控制的宁波瑞智为法定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3 年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35,208,497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45.39%。
张忠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6 年 12 月 7 日生,身份证号码
为 33022219661207****,住所为浙江省慈溪市。
张华芬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 年 6 月 7 日生,身份证号码
为 33022219690607****,住所为浙江省慈溪市。
张瑞琪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1 年 7 月 4 日生,身份证号码
为:33028219910704****,住所为浙江省慈溪。
张哲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9 年 3 月 14 日生,身份证号码
为: 33028219990314****,住所为浙江省慈溪市。
(三)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46,2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8.03%;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数量为 1,002,873
张,即 100,287,300.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1.71%;中金公司包销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数量为 12,259 张,包销金额为 1,225,900.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26%。
占总发行量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张)
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改革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新能源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新锐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09.30 万元(不含税),具体包括:
项目 金额(万元)(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462.26
律师费用 131.08
会计师费用 70.75
资信评级费用 23.58
信息披露费用 18.87
发行手续费用 2.75
合计 709.30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46,200.00 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 462 万张,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3,604,868 张,即
量为 1,002,873 张,即 100,287,300.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1.71%;中金公司
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 12,259 张,包销金额为 1,225,900.00 元,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0.26%。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
具了天健验〔2023〕393 号《验资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会议和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可
转债发行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32 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29 号文同意注册。
目。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
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6,2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4,620,000 张。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2029
年 7 月 23 日。
第一年 0.2%、第二年 0.4%、第三年 0.8%、第四年 1.5%、第五年 2.0%、第
六年 2.5%。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
将办理完毕偿还本次可转债余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2023 年 7 月 24 日,T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7 月 28 日,
T+4 日)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1 月 29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7 月 23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6.3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
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
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 并
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
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
应的当期应计利息。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
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4%(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
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
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
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
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在当
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
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
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46,2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申购数
量下限为 10 张(1,000 元),上限为 10,000 张(100 万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兴瑞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1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兴瑞科技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5515 元面值可
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
(100 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15515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297,770,200 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
本为 297,770,200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
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兴瑞配债”,配
售代码为“082937”。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
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
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
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
先配售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
“兴瑞发债”,申购代码为“072937”。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
申购上限为 10,000 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2)发行对象
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
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
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4.62 亿元
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③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④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⑤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债;
⑦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
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
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
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
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利所必需回购
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⑥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① 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
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
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
②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本次可转债的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
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重整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 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
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 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
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
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⑥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⑦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⑧ 对决定是否同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修改《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或达成相关补充协议作出决议,但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无须取得债券持
有人同意的补充或修订除外。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
情形。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2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投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方金诚
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将
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置担保。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债券发行情况。
四、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况。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最近三年,公司偿债能力主要指标如下:
项目
日/2023 年 1-3 月 日/2022 年度 日/2021 年度 日/2020 年度
流动比率(倍) 2.34 2.09 2.61 3.50
速动比率(倍) 1.92 1.64 2.21 3.1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26.66% 28.48% 25.96% 22.32%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28.99% 34.11% 26.18% 20.72%
利息保障倍数(倍) 47.02 132.90 444.9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截至 2020 年末、2021 年末、2022 年末及 2023 年 3 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
别为 3.50 倍、2.61 倍、2.09 倍及 2.34 倍,速动比率分别为 3.14 倍、2.21 倍、1.64
倍及 1.92 倍。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好,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截至 2020 年末、2021 年末、2022 年末及 2023 年 3 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
产负债率分别为 20.72%、26.18%、34.11%及 28.99%,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主要由于公司主动增加采购备库导致应付账款大幅增加、新增银行借款,流动负
债升高所致。总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较低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一直保持良好的利息偿付能力,利息保障倍数保持高位,总体体
现了充足的偿债保障能力,2022 年度公司利息保障倍数较 2021 年大幅下降,主
要系公司新增银行借款,负债规模增加,因而利息费用上升所致。
发行人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有能力及时从银行通过贷款方式
筹集资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为 5.00 亿元,已使用授
信额度为 0.99 亿元。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金流净额及银行授信额度,能够较好保障公司短期有息负债偿付。此外,作为 A
股上市公司,公司股权融资渠道较畅通。总体来看,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0 至 2022 年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21]968 号、天健审[2022]1228 号、天健审[2023]4698 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 1-3 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流动比率(倍) 2.34 2.09 2.61 3.50
速动比率(倍) 1.92 1.64 2.21 3.14
资产负债率(合并) 28.99% 34.11% 26.18% 20.7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6.66% 28.48% 25.96% 22.3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年)
存货周转率(次/年) 1.60 6.43 7.89 8.90
每股净资产(元) 4.39 4.22 3.56 3.40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
流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2 0.06 0.16 0.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万元)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47.02 132.90 444.99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
的比重
注:上述指标除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2023 年 1-3 月公司每
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 0.0035 元。
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二)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3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项目 2023年1-3月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基 本 0.17 0.74 0.38 0.43
每股收益(元) 稀 释 0.17 0.74 0.38 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全面摊薄 3.96 17.43 10.71 12.70
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4.04 19.04 11.12 13.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基 本 0.17 0.77 0.35 0.41
每股收益(元) 稀 释 0.17 0.77 0.35 0.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全面摊薄 3.89 18.18 9.68 12.02
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3.97 19.87 10.05 12.61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
家规定、按照一切标准定额或定量
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
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动收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 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 的金融 资
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序号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
准备转回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
项目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
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二、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
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 26.30 元/股计算,则公司
股东权益增加 46,200.00 万元,总股本增加约 1,756.65 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
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 尤墩周、丁艳
项目协办人 李冰
项目经办人 夏雨扬、梁勇、龙家靖、许咄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 010-6505 1166
传真号码 010-6505 115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