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景园林: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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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释 义
  本预案中,除非另有特殊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上市公司、标的公
               指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司、发行人、乾景园林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国晟能源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乾景园林向特定对象发行
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的 192,857,142 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
发行股票               同意注册的数量上限为准)
发行对象、国晟能源      指   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公司股东大会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本预案            指
                   行 A 股股票预案》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指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份转让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       指
                   的股份认购协议》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结合自身情况,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6,857,139.36 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
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园林工程施工和园林景观设计,经过多年发展,已形
成科技研发、苗木种植与养护、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施工一体化经营的生态建
设全产业链业务模式;2022 年底,公司正式切入光伏业务领域,形成“园林工
程+光伏”双主营业务模式,在大尺寸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组件、硅片以及风
光储能一体化电站开发运维等新产品、新业务领域全面发力。
  近年来,我国针对可再生能源及光伏产业出台了多项政策,明确产业发展
目标,推动行业整体高速发展。
  在目标规划方面,主要包含以下四项主要政策:(1)2020 年 9 月,习 总
书记提出《“3060”双碳目标》(以下简称“《目标》”),《目标》明确力
争于 2030 年实现碳达峰,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2)同月,国家发
改委颁布《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产业跨越式发展,
将光伏、分布式能源、新型储能等列入鼓励发展、扩大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2021 年 2 月,国家能源局颁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 2021 年可再
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 2020-2030 年预期目标建议的函》(以下简称
“《征求建议函》”),《征求建议函》提出预计“十四五”末期时风光累计
装机量达 1000GW,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全社会用电量中占比达到 20%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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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十五五”末期风光累计装机量至少达到 1600GW,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量在全社会用电中占比达到 25.9%;(4)2021 年 3 月,国务院出台《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
要》”),《纲要》明确,将进一步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
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同时,特别强调了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
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新能源光伏发电规模,2025 年非化石能源在
能源消费中比重达到 20%左右。
  公司持续发展光伏业务,既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也与国家政策指导方
向一致,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势必会迎来可观的市场机会。
  近年来,全球光伏产业增长趋势显著,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
预测,2030 年,全球光伏发电量将达到总发电量的 19%,光伏装机量将接近
需求将被清洁能源所取代,光伏发电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清洁电力来源之一,发
电量约占全球总发电量的 29%,光伏装机总量将超过 14,036GW。
  国内光伏产业的增长趋势更为显著。受电价政策调整以及国家“双碳”目
标提出的影响,自 2020 年起,我国太阳能光伏新增装机量显著提升增速达 60%,
累计装机容量突破 250GW,2021 年全国新增光伏并网装机容量 54.85GW,同
比上升 13.9%,累计光伏并网装机容量达到 308GW,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均为
全球第一,全年光伏发电量为 3,259 亿千瓦时,同比增长 25.1%,约占国内全年
总发电量的 4.0%;预计 2022 年光伏新增装机量超过 75GW,累计装机有望达
到约 383GW。
  异质结电池组件技术具备效率更高、衰减率更低等独特优势,是光伏行业
最重要的下一代应用技术。受益于技术更迭和行业内的降本增效趋势,预计异
质结电池组件的市占率将不断提升。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到 2030 年,
异质结电池的市场占有率将超过 70%。
电池片的研发。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了高效超薄异质结电池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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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作,掌握了异质结电池和组件成产相关生产工艺,异质结产品已获得 TUV
南德认证,其中,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在江苏徐州及安徽淮北建成的异质结电池及组件生产线并已投产。
  未来,随着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增长、异质结电池组件的市场占有率的
持续提升,将为公司光伏业务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国晟能源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有助于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国晟能源认购此次发行的股份,彰显
了其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向市场以及中小股东传递积
极信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于公司流动资金的补充,这将有效解决公司未
来发展所产生的资金缺口。此外,资本实力的夯实和财务结构的改善也将有助
于公司进一步打开银行信贷空间,为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持续可靠的资金
融通支持。随着公司资产规模的有序扩大及资产质量的持续提升,公司的抗风
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为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
  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园林工程施工和园林景观设计,经过多年发展,已形
成科技研发、苗木种植与养护、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施工一体化经营的生态建
设全产业链业务模式。2022 年底,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正式切入光伏业务领域,
在大尺寸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组件、硅片以及风光储能一体化电站开发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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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新产品、新业务领域全面发力。目前,公司已形成“园林工程+光伏”双主营业
务模式,公司将继续以 EOD 模式为依托推进“园林工程+光伏”双主业发展战略,
将原本的主营业务园林工程施工、景观设计同转型目标光伏产业进行结合,实
现具有协同效应的整体转型。
  为了保障公司主营业务升级发展及光伏业务顺利开拓,公司营运资金的需
求将不断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
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能够不断提高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并创造新
的业绩增长点,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随着公司在光伏业务领域持续深化新业务、新产品布局,公司围绕异质结
电池、电池组件、硅片等新产品持续加大产线投资力度和市场开拓力度,同时
依托数字化、智能化领域的投入持续提升研发和产线管理水平。由于光伏产业
本身属于重资产行业,公司处于业务发展爬坡阶段,前期投入规模较大,原材
料采购、验收、备料及应收账款周转周期相对较长,为了维持该业务领域业绩
持续增长,公司需要保持较高的原材料库存水平和较大的货币资金余额,公司
营运资金需求日益增长,通过直接融资手段增强自身资本实力、补充营运资金
的需求较为迫切。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进一步优化公
司资本结构,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充实营运资金,降低债务融资成本,
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为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资本助力。
  (三)巩固实际控制权,助力发展战略实现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按照发行上限计算,国晟能源持股
比例将达到 36.04%。本次国晟能源以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是支
持公司业务发展、促进公司新的战略发展规划的落地、巩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重
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和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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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 , 以 4.09 元/股 的 价 格 认 购 上 市 公 司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的 股 票 不 超 过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上限计算,国晟能源将持有公司 301,152,969 股
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36.04%,享有表决权比例为 36.04%。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国晟能源,共 1 名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一
次性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国晟能源,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对本次认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
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4.0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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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定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发表了独
立意见,并就本次发行拟构成关联交易情形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相关议案将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
定。
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
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
款之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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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
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国晟能源,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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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
底价的基准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
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国晟能源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上市公司拥有
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已发行股票的 30%,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股份登
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
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票的 30%,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股份登记完成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
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
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
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
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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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四)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会议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方案及公告均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具有
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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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计算,制定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
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
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
发 生重大变化;
  (2)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 2023 年 12 月底实施完毕(该时间仅用于测算本
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
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92,857,142 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
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按人民币 786,857,139.36 元(含本数)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 在 预 测 公 司 总 股 本 时 , 以 截 至 本 报 告 披 露 之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的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5)假设 2023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
分别为:持平、实现盈亏平衡以及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与 2019 年度持平(该数据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
  (6)在预测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现金分
红 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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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
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公 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
司业 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测算结果如
下表所示:
        项目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股)                       -                 -      192,857,142
   期初总股数(股)            642,857,142         642,857,142       642,857,142
   期末总股数(股)            642,857,142         642,857,142       835,714,284
   假设情形 1:公司经营状况没有改善,2023 年度净利润与 2022 年度保持一致
归 属于母 公司所 有者的净 利润
                    -162,180,140.63     -162,180,140.63   -162,180,140.63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151,000,019.83     -151,000,019.83   -151,000,019.83
公司股东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5             -0.1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5             -0.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0.24 -0.24  -0.18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0.24 -0.24  -0.18
益(元/股)
假设情形 2:公司 2023 年度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0 万元,达到
                         盈亏平衡
归 属于母 公司所 有者的净 利润
                     -162,180,140.63     -      -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151,000,019.83     -      -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0.24    -            -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0.24    -            -
益(元/股)
假设情形 3:公司 2023 年度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19 年度持
                        平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项目
扣非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162,180,140.63     16,775,024.17   16,775,024.17
润(元)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151,000,019.83      6,275,009.41    6,275,009.41
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03            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5            0.03            0.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0.24            0.01            0.01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0.24            0.01            0.01
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原股东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
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
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也将继
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
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本次
募集的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
的潜在风险。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
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
鉴证,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
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
权益保障机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强
化投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
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
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监管措施。”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
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其股东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
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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