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控股”或“公司”
)的保荐
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 209,973,75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799,999,998.93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801,241.88 元(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6,198,757.0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山东
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 3-00013 号)验资
确认。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与保荐人、存放
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均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
二、募集资金置换发行费用情况
截 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 , 公司 已 用 自 筹 资 金支 付 发 行 费 用人 民 币
费 943,396.20 元,律师费 1,132,075.47 元,材料制作费 10,377.36 元,证券登
记费 198,088.44 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
民币 3,783,937.47 元(不含增值税)。上述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3]第 3-00021 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发行费用的实施情况
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
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 3-00021 号),认为:宏创控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要求编制,如实反映了宏创控股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方案文件中的相关安排。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以募集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以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涛 杜由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