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理民律师、赵伯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
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
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9
日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路 577 号永茂泰公司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
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79,024,41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596%。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74,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18%;反对 50,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882,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8%;反对 50,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