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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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上正式
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第(一)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广西博世
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应在内
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
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
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对于内幕信息
需要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各个部门,
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内幕信息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
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在当日内以电
话、 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
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广西博世科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广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二十六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
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西监管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
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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