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
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
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
规、合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
司集中进行,公司下属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
进行。公司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领导班子会
工作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活动达到下列标准时,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金额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未达到股东大会关于对外投资审议权限的,以《公司章程》关于董
事会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之规定为准,并不超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最高权限。
第九条 未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审议权限的,可以
由董事会授权公司领导班子会决定。
第十条 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事项由公司领导班子会决定,并不适
用本制度规定的累计计算原则。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对外投标的项目由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要求须经领导班子
会审议决策的项目投标事项,未经公司领导班子会审议决策,公司不得进行对外
投标,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
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十二月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进
行累计计算,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事项除外。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的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对外投资的属于关联交易行为,该事项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领导班子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
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
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论证报告,由项目申请单
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
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
调查。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流程控制,协助相关
部门完成尽调报告,立项并编制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
目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分析、项目市场预测、项目规模及方案建议、资
金筹措方案及经济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内容。对于须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资产管理部应当提请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并将投
资可行性分析报告随立项申请一并上报,经公司领导班子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根据拟投资项目的资产规模、所处行业、投资方式等特点,公司
资产管理部或公司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
益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或公司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对外
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合同经有权审批机构授权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签订,达到披露标准的
对外投资事项,还应当披露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基本内容。
公司资产管理部或公司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关注和跟踪投资项目的进
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资金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
调整投资预算,超过原投资预算的,应当根据金额报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调
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筹措、调配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二十三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
理人员。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主营业务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经营管理部、
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依职权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
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对违规行
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并由资产管理部提请公司领导
班子会讨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
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真实、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照相关规定的法律效力位阶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