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 金开新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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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JKXN 第 0808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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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金开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庆律师、刘天娇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
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和 2023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董事、总经理尤明杨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因工作原因,尤明杨先生无
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范晓波先生现场主持。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8日—2023年8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8日上午9:15—9:25,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
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
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两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660,561,629股同意,276,9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580%。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237,364,976股同意,276,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34%。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660,561,629股同意,276,9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580%。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237,364,976股同意,276,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3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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