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 川恒转债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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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6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川恒转债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川恒转债”将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为 0.6%,每 10 张“川恒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6.00 元(含税)。
   “川恒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第四年 1.5%,
第五年 2.5%,第六年 3%。
   “川恒转债”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凡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8 月 11 日卖出债
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337 号)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开发行 1,160 万张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可转债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11.60 亿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915 号”文同意,公司 116,0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1 年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
       “川恒转债” 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
后一年利息,本期计息起始日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
  现将“川恒转债”2022 年 8 月 12 日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
如下:
  一、川恒转债基本情况
年 2.5%,第六年 3%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
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1 年 8 月 12 日(T 日)
                                。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合资信”)对“川恒转债”进行跟踪评级,并出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3083 号),确定维持川恒股份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川恒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川恒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票面利率为 0.6%,本次付息每 10 张“川恒转
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 6.00 元(含税)。对于“川恒转债”的个人投
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可转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 6.00 元;对持有“川恒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6.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川恒转债”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龙昌镇
   咨询联系人:李建、杨珊珊
   咨询点哈:0854-2441118
   传真:0854-2210229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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