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后,有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愿放弃行权,导致共计20.16万份期权未
行权,公司应当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0.16万份。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
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考核结果,公司
未发生《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
权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
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0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153.4140万份
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