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
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出资 5,000 万元设立全资
子公司开展光伏支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和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利于内蒙古区域在手项目的施工建设、
配套工程等条件的落实,有利于抢抓内蒙古区域光伏建设市场先机,有
利于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格局,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公司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
王琨 黄阳华 吴培国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