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波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
我们认为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
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提李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红英、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