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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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
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的情况,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摘要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此次公司确定的激
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安排的情形。
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和解除限售/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草案)》及其摘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强化股东、公司与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促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通过《恒泰艾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办法》的拟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为股权激励计划设立了公司层面和个人层
面两个层次的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基于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采用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指标进
行衡量。考核体系科学全面且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与约束效果,
有利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竞争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该《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
合理、综合全面,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因
此,一致通过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业务现状及未来发展的考量,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变更原
因真实、合理,变更后的公司名称、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更加匹配,有利于
公司业务的发展,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等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
资者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其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战略顾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史静敏、安江波、陈江涛、王朴认为:
  公司聘请张庆华先生为公司战略顾问,为公司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经营战
略等活动提供顾问服务,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关
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郭荣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议公司就战略顾问聘请的背景,原
因和费用合理性做说明。郭荣对本议案表示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安江波、史静敏、陈江涛、郭荣、王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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