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修订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
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高
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核查意见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不存在《管理办法》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以及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
购或者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为促使激励计划更好的与公司实际
岗位结构情况相结合,而对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及名单进行的调整,此外,还对
激励计划的部分章节进行了完善和修订,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变更、回购注销及股票
期权的授予、行权、变更、注销等约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票与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的情形;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体系
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
象具有约束作用,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经对修订后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没有新增激励对象的情况,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