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高能环境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在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以及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
购或者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为促使激励计划更好的与公司实际
岗位结构情况相结合,而对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及名单进行的调整,此外,还对
激励计划的部分章节进行了完善和修订,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行权安排、变更安排、注销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充
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考核指标的设定合理、科学,同时对激励对
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
划的修订,并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 徐盛明 王竞达 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