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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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说明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决策程序及
相应当信息披露日期。说明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
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并披露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
供担保的情况及公司相应处理情况。
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至今公
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
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披露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说明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
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规定,激
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
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
对象已离职,公司应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1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
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
票。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
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
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566,080    -14,400    2,551,68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05,640,320      -      205,640,320
        股份合计     208,206,400   -14,400   208,192,000
  四、说明及承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
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
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
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
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
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
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元利科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元利科技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
销相关的减资手续及完成相关股份注销登记,并依法履行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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