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300 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
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基本情况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6 月 20 日收到内
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因工程合同纠纷,赤峰市
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建筑”)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
款 4,000 万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
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2023 年 7 月
(公告编号:2023-051)。
二、事件进展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详细核查了相关资料,公司认为不存在
造成原告富岭建筑损失的事实,且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我们向内蒙古自治
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经受理。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4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书》〔(2023)内 0422 民初 3745 号之一〕,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审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一)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
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的存款,并以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
行开户账户(账号:05265101040008530)内存款 13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 30 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
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
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涉案金额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
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报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