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5167 公司简称:利柏特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 www.sse.com.cn 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利柏特 605167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于佳 张骏
电话 0512-89592521 0512-89592521
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 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
办公地址
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 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
电子信箱 investor@cnlbt.com investor@cnlbt.com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度末增减(%)
总资产 2,945,413,588.64 2,735,490,709.76 7.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526,316,208.14 1,463,731,165.54 4.28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期增减(%)
营业收入 1,346,594,908.84 593,167,499.55 127.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7,359,069.55 34,863,018.78 150.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4,975,556.05 135,957,683.63 50.7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82 2.56 增加3.26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9 0.08 137.5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9 0.08 137.50
单位: 股
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17,286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不适用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 持有有限售
持股 质押、标记或冻结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比例 条件的股份
数量 的股份数量
(%) 数量
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 境 内非国 有
司 法人
振石集团(香港)和石
其他 14.54 65,297,943 0 无 0
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其他 3.99 17,900,000 17,900,000 无 0
伙)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
国有法人 3.68 16,509,112 0 冻结 6,521,865
限公司
沈斌强 境内自然人 1.67 7,500,000 7,500,000 无 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周期精选三年持
其他 0.67 3,000,000 0 无 0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境 内非国 有
福州医工投资有限公司 0.50 2,250,000 0 无 0
法人
杨清燕 境内自然人 0.45 2,000,000 2,000,000 无 0
杨清华 境内自然人 0.45 2,000,000 2,000,000 无 0
杨东燕 境内自然人 0.45 2,000,000 2,000,000 无 0
陈裕纯 境内自然人 0.45 2,000,000 2,000,000 无 0
宋玉芹 境内自然人 0.45 2,000,000 2,000,000 无 0
孙霞 境内自然人 0.45 2,000,000 2,000,000 无 0
李建平 境内自然人 0.45 2,000,000 2,000,000 无 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1、杨清燕为沈斌强之配偶,沈斌强持有利柏特投资
杨清燕为沈翾之母亲,沈翾持有利柏特投资 30.00%的出
资额;3、杨清华持有利柏特投资 18.20%的出资额,持有
兴利合伙 11.12%的出资额;4、陈裕纯为杨清建之配偶,
杨清建持有利柏特投资 15.46%的出资额并担任该公司监
事,持有兴利合伙 9.44%的出资额;5、李建平为沈伟强
之配偶,沈伟强持有利柏特投资 6.00%的出资额,持有兴
利合伙 3.65%的出资额;6、杨东燕持有利柏特投资 4.70%
的出资额,持有兴利合伙 2.86%的出资额;7、沈伟强与
沈斌强为兄弟关系;8、杨清华、杨清燕、杨东燕、杨清
建为兄弟姐妹关系;9、孙霞为王海龙之配偶,王海龙持
有利柏特投资 2.00%的出资额,持有兴利合伙 3.65%的出
资额;10、孙霞为王牧云之母亲,王牧云持有利柏特投
资 4.00%的出资额;11、宋玉芹为蔡志刚之配偶,蔡志刚
持有利柏特投资 5.00%的出资额,持有兴利合伙 3.05%的
出资额。除此之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
不适用
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
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