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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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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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于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文件,证券交易所收
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
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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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若需),说明原因并
公告(若需)。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若需)。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所所有问询;
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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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
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
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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