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
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熟悉;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
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
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
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
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会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出席,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
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
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
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
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争取平稳解决;
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第二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
施:
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针对不同情
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及时公告;
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三十二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同星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