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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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
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
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对《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
次。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一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可
以选举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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