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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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投资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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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形成公司与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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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
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泄露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的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
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
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及时对公司网站进行更新,并将错误信息进行更正,避免对
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尽快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注意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得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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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文件、演示文稿、向
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一对一
沟通、路演、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
  第十五条   根据《投资工作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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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和展示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生效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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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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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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