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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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包括可能导致公司或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监管责任
或遭受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的其他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
机构、公司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含公司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
  (四)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向参股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亦为信息报告直接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
重大信息的义务,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报告或备案义务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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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单位应为其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
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
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
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信息
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学习与理解,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报告人对于是否属于应报告信息范围有疑
义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确认。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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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拟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
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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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下列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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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的要求,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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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
作的情形。
  (二)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存在被有权
机关调查、被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
任、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被采取市场禁入、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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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
信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
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
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的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
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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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及时向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的
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进行审核、分类、整理,
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如需要公司履行对外公开信息披露
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务的主要管理者,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
部门和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信息义务报告人报送的重大
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落实相关事项、信息是否
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核、报告、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授权并履行批准程序,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
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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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
应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按要求组织编写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义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信息报告
报告人批评、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违法违规的,同时报告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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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生效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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