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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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52     证券简称:同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星科技”
                             )第二届董事会
任期将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届满,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
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
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
名第三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
任期自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为期三年。董事会提名张良灿先
生、张天泓先生、刘志钢先生、汪根法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吕滨女士、张绍志先生、徐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吕滨女士为
会计专业人士。(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 上述董
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
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数未 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候选人吕滨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张绍志先生、徐俊先生尚未取得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 独立 董事
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表 决选举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请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
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年至1980年任新昌县莒根公社广播站线务员;1980年至1985年任新昌县莒根 乡广播
站值机员;1986年至1992年任新昌县小将镇广播电视管理站站长;1992年至2000年任
新昌县精工机械厂(集体企业)厂长;2001年至2002年任新昌县精工机械厂(个人独
资)厂长;2001年至今历任同星制冷及同星科技总经理、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良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360,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
的比例为15.45%,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伙)间接持有2,7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张良灿先生与担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的张天泓先生为父子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情怡为父女关系,与公司副总经
理张良初为兄弟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良灿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所规
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
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天泓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 例 为4.80% , 是 公 司的 实 际 控 制 人;通 过 新 昌县 同 星 投 资有 限 公 司间 接持有
间接持有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张天泓先生与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张良灿
先生为父子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情怡为兄妹关系,与公司副总经理张良初为叔
侄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张天泓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 止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
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
人名单的情形。
年至1993年担任浙江三花集团有限公司汽空分厂会计;1993年至1998年担任 浙江三
花集团有限公司汽空分厂生产计划科副科长、科长;1998年至2001年担任上海三花电
气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2001年至2006年担任上海三花电气有限公司财务部 部长;
科技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志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2.50%;刘志钢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志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 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 明确结
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年至2002年任新昌县精工机械厂技术部长;2002年至今历任同星制冷及同星 科技制
造部长、品质部长、技术中心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根法先生通过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2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汪根法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汪根法先生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年至2005年担任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2005年至2019年担
任浙江诗华诺倍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至2020年担任北京财 能科技
有限公司副总裁;2020年至今担任杭州略营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
至2024年兼任浙江金融职业技术学院的会计学院行业企业特聘副院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滨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吕滨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吕滨女
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大学进修;1998年至今担任浙江大学教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绍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张绍志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
绍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年至今历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徐俊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徐俊先
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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