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腾股份”、
“本公司”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
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励公
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
心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施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第四条 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条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计划
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第七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相关程序
第八条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励对象名单。
权。
上进行说明。
票的方式。
第九条 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事项。
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与过
户事宜。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条 激励计划的解锁程序
书》,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
结算事宜。
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程序
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
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
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权益行使与收益管理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告提出重大异议;
关部门处罚;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第十四条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
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未续约而不在公司担任相
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继续保留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因考核合格而获
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十七条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十八条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十九条 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其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
董事会应当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二十条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
理方式。
第五章 实施考核
第二十一条 激励计划有关公司层面的考核,由薪酬委员会对照当期公司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激励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基于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激励对象考核周期。考核期间为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
锁前一会计年度。考核实施时间为股权激励期间每年度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激励对象考核材料并上报薪酬委员
会。薪酬委员会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审议确认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
锁当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锁比例 100% 0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则当年度可按照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
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修订由董事
会提出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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