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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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
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16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15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原激励对象已不
具备激励资格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对已离职原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能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及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原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本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05,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并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日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
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
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
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
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段进军、陈来生、曾全
                            日期:202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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