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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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3年8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投
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
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经营项目等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至少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办公室,战略与ESG委员会
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公司总裁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发展战
略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ESG愿景、目标、
政策等;关注ESG相关风险,审阅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督导ESG工作开
展,推动公司ESG 体系建设;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
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决策需要的资料,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
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
或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
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
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
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传真
等)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参
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实施期间,相关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2023年8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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