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
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审慎审核,我们认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等待期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要求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旨在保证本次员
工持股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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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雄 李毅 金百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