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
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
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
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
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前,应当成立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衍生品交
易领导小组由公司经营班子相关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为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
审核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部门和人员的岗
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考核、记录及文
档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涉及衍生品交易的工作部门,应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
专业人员,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
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部门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
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公司衍生品
交易领导小组审批,经公司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
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六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并对
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品种、规模及期限,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交易风险,注重交易效益。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需出具衍生品交易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交易品
种和额度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交易风险,可行性与
必要性。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
应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
负责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衍生品交
易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由公司衍生品交易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操
作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相关部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衍生品交易领导小
组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衍生品交
易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衍生品
交易部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
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
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部门应根据已交易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
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
损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
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相
关信息进行披露。公司应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
(一)说明交易目的,分类披露报告期衍生品交易及持仓情况,包括初始投
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等,并说明所采用的分类
方式和标准;
(二)已交易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对衍生
品公允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三)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
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
包括定性或定量分析评估。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
权文件等档案应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
不得泄露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衍生品交易
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需按照规定程序及授权进
行操作,越权操作的,由越权者对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
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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