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
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各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郑洪涛先生、汪军民先生已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
董事候选人资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