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诺: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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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3-042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47,466,292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占康希
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康希诺”或“公司”)总股本的 19.18%。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因 2023 年 8 月 13 日为非交易
日,上市流通日顺延)。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8 号)同意康希诺生
物股份公司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247,449,899 股,其中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2,130,253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
数量为 9 名(含尚未确权的股东人数,其对应持有的公司股份暂登记在“康希诺
生物股份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名下),为 XUEFENG YU(宇学峰)、
朱涛、DONGXU QIU(邱东旭)、HELEN HUIHUA MAO(毛慧华)、刘建法、
刘宣、天津千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千益”)、天津
千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千睿”)和天津千智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千智”),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7,466,292 股,占公司股本
总数的 19.18%。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起上市流通(因 2023
年 8 月 13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未因利润
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
的有关承诺如下:
HUIHUA MAO(毛慧华)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公司股份锁
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内资股和非上市外资股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 A 股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
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
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
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
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
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
减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
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企业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
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
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
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
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
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
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
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
  (6)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 A 股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
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
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HUIHUA MAO(毛慧华)作为公司持有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
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内资股和非上市外资股
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
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
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 A 股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邱东旭)、HELEN HUIHUA MAO(毛慧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内资股和非上市
外资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每次减持时,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
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减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本
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康希诺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
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科创板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本保荐人对康希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47,466,2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8%,
限售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
                                                                            剩余限
                                 持有限售股            售股占          本次上市
序                                                                           售股数
                 股东名称              数量             公司总          流通数量
号                                                                            量
                                  (股)             股本比          (股)
                                                                            (股)
                                                   例
                 合计                  47,466,292   19.18%       47,466,292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序号               限售股类型                                           限售期(月)
                                        (股)
                 合计                       47,466,292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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