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南都电源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新增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 2023 年度新增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
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充分、合理的;符合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南都
动力、南都贸易、华铂新材料、南都华拓等被担保人均为公司控股或全资子公司,
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其生产经营。控股子公司以其资产作为反担保,同时,公司将
对控股子公司在 2023 年度新签订发生的担保合同收取 1%的担保费用,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
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
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吴晖 来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