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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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新大
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
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
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监事任免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依
据表决权提名、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 八 条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可推荐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推荐。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企业管理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
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
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监事应在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且高度认同并践行公司企业文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财务、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兼任职工监事;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不担任公司监事;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一)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二)股东代表任监事辞职的,监事会收到监事辞职报告之日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
格式内容的书面文件,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监事补选做出决议。
 (三)职工代表任监事辞职的,监事会应于收到监事辞职报告之日向公司工会通报,公
司工会应于当日起两个月之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完成补选。
 监事任期内辞职或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
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
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应配合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公司董事会召
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
定、是否符合是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职权的同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依照《公司法》规定,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
代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应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的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监事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通报全体监事的履职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
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召开的,则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与例会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
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
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
应说明原因。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 2 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
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
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包括通过视频和电话等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微信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
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每项议案一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工作人员现场点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
记录在案。每项决议通过后,由投赞成票的监事或代理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名。投反对和弃权
票的监事,其姓名和意见由记录人员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在签字时可以作出书面说明。监事
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票即为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
  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和弃权的票数。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修改、补充,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超过" 、"不满"、"不足
"、"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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