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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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提
高董事会在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方面的决策效率和水平,确保董事会
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
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风险管理、审计、内控体系等方
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
计,指导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
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审计内控中心在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公司
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内控中心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内控中心应向审计与风
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内控中心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内控中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内控中心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内控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与风
控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内控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所
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
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
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代为
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与风控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该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内控中心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当做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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