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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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富春股份                证券代码:30029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划(草案)》。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
 行为。
 注销之日止的时间段。
 件。
 号——业务办理》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富春股份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对富春股
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
不构成对富春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
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
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
计划获得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
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1 日作为首次授权日,向 2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600.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
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8 月 3 日作为预留授权日,向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富春股份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
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富春股份及其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情况
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预留授予
                                               占目前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总
                                                本的比例
                           (万份)       量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1 人)          360   90.00%      0.52%
       预留授予合计(12 人)            400   100.00%     0.5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内容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富春股份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权日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确定股票期权的预留授权日为 2023 年 8 月 3 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建议富春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
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成
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富春股份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
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的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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