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通信
集团”)持有的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科技”或“标的公司”)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中天国富”或“本
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本次核查的相
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披露《盛洋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日起至披露《盛洋科技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之日(即(2021 年 11 月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相关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七)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八)前述(一)至(七)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的证券账户对账单以及各方出
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各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盛洋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主体买卖盛洋科技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自然人主体买卖盛洋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成交数量
序号 买卖主体 买卖人身份 交易日期 买卖方向
(股)
上市公司财务总
监范月刚之配偶
李柳春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范月刚之配偶。李柳春本人已出具《关于内幕信
息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
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使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以下简称“股票买卖行为”)
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
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
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
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对李柳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范月刚已出具《关于内幕信息的承诺函》: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之配偶李柳春使用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
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之配偶李柳春使用其股票账户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之配偶李柳春同意并会及时将
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
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二)非自然人主体买卖盛洋科技股票的情况
盛洋科技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
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股份 累计卖出股份
股票账户 交易时间
(股) (股)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2 年 4 月 28 日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盛洋科技已出具《说明》:
“公司于自查期间内通过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 5,165,200 股股份,该等交易系基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实施,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控股集团”,
原名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
于对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
并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20 盛 01EB”、“21 盛 01EB”。
上述可交换公司债券在自查期间的换股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股份 累计卖出股份
买卖主体 交易时间 交易类型
(股) (股)
盛洋控股集团有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可交换公司
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5 日 债券换股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盛洋控股集团已出具《说明》:
“本公司在自查期间通过可交换公司债质押专户的交易行为系本公司发行
的可交换债券“20 盛 01EB”、“21 盛 01EB”认购方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2022 年 1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一期)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盛洋科技关于
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的证券账户对账单以及各方出
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除上述情况外,其他非自然人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
盛洋科技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自
查范围内主体就 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7 月 7 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出具的
查询结果,以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
况外,本次重组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