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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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60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
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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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4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公司
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
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
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4日上午9:15-9:2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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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名,代表股份
总数为671,616,059股)。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同意票116,379,77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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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其
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二:《关于为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185,747,781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反对
票 9,725,721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一、议案二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过二分之一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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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郭 斌
闫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