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轮股份: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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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3】法意字第 40803 号
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银轮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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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浙江银
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
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
街道始丰东路 8 号,公司 A 幢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1,599,59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342%,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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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7,966,18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7.18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633,41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6.64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2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74,743,6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68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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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6,003,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39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294,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19%。
  表决结果:同意 265,911,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05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203,2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94%。
  表决结果:同意 281,271,8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3.561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563,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196%。
  表决结果:同意 265,911,9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05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203,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96%。
  表决结果:同意 266,003,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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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7.939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294,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19%。
  表决结果:同意 265,911,9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05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203,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96%。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74,086,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915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378,2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077%。
  表决结果:同意 266,119,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82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411,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83%。
  表决结果:同意 266,119,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82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411,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83%。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6,709,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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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8.199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001,6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63%。
  表决结果:同意 271,203,2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4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494,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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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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