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锗业: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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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南临沧鑫圆锗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
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为子公司云南鑫耀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申请的 1,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期限为 1 年;同意公司为云南中科鑫圆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申请的 1,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期限为 1 年。
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
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
好地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将名下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
忙畔社区喜鹊窝组 168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临翔区
不动产权第 0006210 号)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兴
业银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
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的 5,000 万元敞口额度提供担保;并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
文东、吴开惠夫妇为全资子公司云南东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的
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归还贷款之日止。如有续贷,则抵押、担保期限顺延。
  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护国支行申请的 2,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意
公司控股股东临沧飞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质押,为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期限为 1 年。
  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中科鑫圆晶
体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申请的 1,000 万元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 1 年。
  独立董事:方自维      龙超       黄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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