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
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第五届
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 刘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