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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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路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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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办公室(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 11 号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C 座 9 楼 901 室)如期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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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627,94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90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2,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9935%。本所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20,1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83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律法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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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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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十三条的议案;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议案;
告的议案;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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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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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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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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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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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1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1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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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1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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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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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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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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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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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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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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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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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方诗雨
经办律师:
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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