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3-072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23年8月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
号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咸华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03,075,66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0.8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0,204,84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8.83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70,8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680,61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8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670,8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8347%。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生物基可降解聚酯橡胶项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847,2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98,3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994%;反对 182,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
所持股份的 6.8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王鹏先生、王咸华先生、姚海霞女士、南通钥诚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张明先生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02,893,364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8,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1994%;反对 182,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0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申晨律师、李悦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均已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