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美上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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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盛美半导
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美上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9号),公司于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523.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
下简称“募资净额”)为人民币348,125.85万元。上述募资净额已由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561号《验资报告》
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198,245.00        180,000.00
     (一)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21,783.97万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
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
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公司超募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74,773.07万元(含利息收益)用于投资建设“高端半导体设备拓展研发
项目”,其中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73,087.15万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事
项发表了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该议案于2022
年9月8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人民币24,500.00万元向全资孙公司ACM Research
Korea CO., LTD.(以下简称“盛美韩国”)增资以新建并实施“盛美韩国半导体
设备研发与制造中心”项目,并同意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将现有成熟技术授权
于盛美韩国,应用到本项目的研发生产中。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
了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该议案于2023年3月
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
  (一)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半导体设备拓展研发项目”计划总投资
费2,070.30万元,研发费用25,952.52万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公开挂牌转让
程序,公司以低于预算金额的价格成功购得研发办公楼。此外公司优化了场地装
修方案,缩减了不必要的装修支出,有效降低了场地装修费。以上原因使得公司
在场地投资上的支出将大幅低于原预算金额。
  与此同时,随着半导体技术不断发展,晶圆制程越来越复杂,技术节点越来
越小,对晶圆清洗和干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超临界CO2清洗干燥技术相较于传
统的湿法清洗工艺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有效地提高晶圆的清洁度和完整性,提
升产品性能和良率,更好地满足新一代半导体制造中对晶圆表面和内部质量的要
求。超临界CO2清洗干燥技术在10nm级技术节点已成为关键性技术,当前和未
来,其都将像光刻机、刻蚀机、PECVD、ALD、高端检测设备一样,是半导体
先进制程的关键核心设备。为进一步提升公司“高端半导体设备拓展研发项目”
拟研发的超临界CO2清洗干燥设备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公司计划继续增加研发
投入。
  综上,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地安排和调动资源,公司
拟调整“高端半导体设备拓展研发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中“场地投资”和“研发
费用”的投入金额。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高端半导体设备拓展研发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总投        调整后投入
募投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                                   调整金额
                            资金额           金额
高端半导体设
备拓展研发项
  目
                合计           74,773.07    74,773.07            -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高端半导体设备拓展研发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当前
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未改变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投资总额,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公司将严格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
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高端半导体设备拓展研发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上述事项在董
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结合公
司技术发展需求,综合考虑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
慎决定,本次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合理且必要的。本次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正
常实施以及募投项目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投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战略布局。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调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和公司经营规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事项是公司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项目实
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博文           李   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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