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展的长期承诺,将有效增强投资人信心,提振股价,从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同时有利于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额预计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00 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0 元(含),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
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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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松 王晓雪 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