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辰科技: 众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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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辰科技”、“发行人”或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
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
(上证发〔2023〕35 号)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
                         (上证发〔2023〕36 号)
                                       (以
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承销业务规则》
       (中证协发〔2023〕18 号)
                      (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
                                     、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
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
管理指引》
    (中证协发〔2023〕19 号)
                   (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
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人
(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
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初
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
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
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众辰科技
              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网下申
购代码
网下申购简称        众辰科技                     网上申购简称      众辰申购
所属行业名称        仪器仪表制造业                  所属行业代码      C40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价方式          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前总股本(万
股)
预计新股发行数量                               预计老股转让数量
(万股)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万                               拟发行数量占发行后
股)                                     总股本的比例(%)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万股)                                   (万股)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量
量上限(万股)                                下限(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初始战略配售占拟发
              无                                    无
(万股)                                   行数量比(%)
高管核心员工专项
资管计划认购股数                               是否有其他战略配售
              无                                    否
/金额上限(万股/                              安排
万元)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及起止      2023 年 8 月 9 日(T-3                   2023 年 8 月 11 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
时间            日)9:30-15:00                         (T-1 日)
网下申购日及起止      2023 年 8 月 14 日(T        网上申购日及起止时
                                                   日 ) 9:30-11:30 ,
时间            日)9:30-15:00             间
网下缴款日及截止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网上缴款日及截止时   2023 年 8 月 16 日
时间         日)16:00                   间           (T+2 日)日终
备注:无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
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
组织(其他法人和组织以下统称“一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配售对
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8月8
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
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zts.com.cn/)注册并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
关核查材料。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
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
合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
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
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
承销业务)
    (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上
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
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年8月4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8月9
日,T-3日)9:30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
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还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请网下投资者按“三、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中相关要求进行操作。未在询价
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
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
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
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认定该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无效。
  (1)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
告,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
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
  (2)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
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
及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
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
  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
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7月31日)资产规模报告及相
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
式”)。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
日(2023年8月2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网下投
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
诺,请网下投资者按本公告“三、(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网
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
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所造成
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该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7月31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
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8月2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
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
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
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
产的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
过 3 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
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
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
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
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
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2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
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
数量。
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
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
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
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
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
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
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
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
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通过公
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
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
于 30%。
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
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
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
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
发布的《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资
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
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
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新股投资风险及发行人在《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
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418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为中泰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众辰科技”,扩位简称为“上海众辰科技”,
股票代码为“603275”,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
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275”。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公司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C40)”大类,“通用仪器仪表(C401)”
中类,具体细分行业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C4011)”。
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 3,719.2963 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4,877.1851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
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安排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231.5963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487.7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
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
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
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
限售期安排。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
                  书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T-6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
   (周五)
                  格区间(当日 13:00 后)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5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
                  格区间
   (周一)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T-4 日         前)
   (周二)           格区间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互联网交易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T-3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
                  格区间(当日 9:30 前)
   (周三)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
   (周四)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周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一)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周二)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 日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周三)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日期                          发行安排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
                   结果和包销金额
      (周四)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
   (周五)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
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 2023 年 8 月 4 日(T-6 日)至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
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
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保荐人(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的一对一路演推介,记录路演推介的时间、地
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
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
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8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上海众辰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
称“《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首发承销实施细则》
                                 《网
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
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成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
下投资者 CA 证书即原网下 IPO 申购平台 CA 证书)。
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
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以外,
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
值的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至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网址:
https://ipo.zts.com.cn/)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
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请网下
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联系。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
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
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
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
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一
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
产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
划须在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
           (2)、
              (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
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
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
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始发行数量的 49.2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
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
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向保荐
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总资产金额及在上
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
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
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8 月 2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
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
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
资产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
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
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
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2023 年 8 月 4 日(T-6 日)至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
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
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请于 2023
年 8 月 4 日(T-6 日)至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登录中泰证券
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zts.com.cn/),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
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完成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
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
户。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
在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注册并提交
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众辰科技—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
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机构投
资者输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正确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编码,个人投资者输
入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
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申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视
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第六步:点击“提交审核”,等待审核结果。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中泰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
签署《申购电子承诺函》
          (电子版)
              ,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申
购电子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申购电子承诺函》
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
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
导。
  (2)所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均需向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均需向主承销商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附签字)。
  (3)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中泰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
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
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签字/盖章版扫描件,EXCEL 版与签字/盖章版扫描件
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主承销商有权视为无效。
  (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
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
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盖章版扫描件,EXCEL 版与盖章版扫描件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主承销商
有权视为无效。
  (5)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
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扫描件;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
专户理财产品、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
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
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
截屏)。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6)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中泰证券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包括:
投资者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版、配售对象上传配售对象资
产规模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具体模板请登录中泰证券
投资者平台自行下载。投资者须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
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报告》Excel 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
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
一个月末总资产(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
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8 月 2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
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
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
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
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
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8 月 2 日,T-8 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
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
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配售对象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
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
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
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
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④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账户,应由证券公司出具《网下配售
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
务专用章)。证券公司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
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
额,另外还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
改。
   特别注意: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
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
资产的 1‰。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
模,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提供给向保荐人(主承销
商)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拟
申购金额超过前述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
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7)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
畅通)。
     网下投资者须承诺其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填报信息、上传的 Excel 电子
版文件和盖章扫描件的文件内容均保持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回后修改已提交的 IPO 项目的申请信息,在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之后,投资者将无法提交 IPO 项目的申请信息。
   《申购电子承诺函》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
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
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
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
者未按要求在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
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
界定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
专人在 2023 年 8 月 4 日(T-6 日)至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期间
( 9:00-12:00,13:00-17:00 ) 接 听 咨 询 电 话 , 咨 询 号 码 为 010-59013948 、
   投资者未按要求于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提供以上信息,
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
效报价。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
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
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
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方案规定的禁止
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
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
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
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网下投资者须于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3 年 8 月 4 日,T-6 日)13:00 后至
初步询价日(2023 年 8 月 9 日,T-3 日)9:30 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
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当经本人签字
确认。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
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未提交
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认定该网下投资者
的报价无效。
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
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
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
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
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
   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
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
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
程相关材料。
   (五)初步询价
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平
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
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上交所要求网
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
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前 , 网 下 投 资 者 须 在 上 交 所 互 联 网 交 易 平 台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
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的总资产规模;配售对象成
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如实填写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8 月
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
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
价。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拟申购金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
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
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8 月 2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
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
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
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
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
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步
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遵
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
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
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
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
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
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
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100.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
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
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
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
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
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
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
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
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 3 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
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
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
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
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
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
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
购数量为 100.0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
数倍,且不得超过 1,100.0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工作,或未于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100.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
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
产规模与提交至保荐人(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
不相符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
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10)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
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
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
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
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
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
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
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
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
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
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
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
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
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
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
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
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
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
格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
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
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在网上申购前发布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
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
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
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
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
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的投
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
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
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8 月 10 日(T-2 日)
                                  (含 T-2 日)前 20 个交
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
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 2023 年
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
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
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
行;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T+1 日)在《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完成回拨后,将
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
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
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资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调整原则:
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
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并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分
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
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
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
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
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
股数限售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
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
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8 月 18 日(T+4 日)刊登的《上海众辰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以下简称
“《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
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
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获得初步配售后未及时足额缴
纳认购款以及存在其他违反《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行为的网下投资者,将被
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
会备案。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
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
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
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
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
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
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
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即 1,115.7888 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
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
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7)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8)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0)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者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
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 3768 号
  联系人:徐文俊
  联系电话:021-57860561-8155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7 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59013948、010-59013949
                            发行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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