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 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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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9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
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 年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
的全部事宜。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
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8.3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 0.3 万股。
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处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所有激励对象(不含上
述离职人员及已担任监事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5.5 万股。
  综上,本次共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4.1 万股。本次作废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133 人变
更为 127 人,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82 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
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
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的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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