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聚和材料、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指
励计划 励计划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 指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指
票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激励对象 指
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
归属 指
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
归属日 指
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归属条件 指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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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监管指南 4 号》 指
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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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声 明
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聚和材料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
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聚和
材料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聚和材料全体股东及
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聚和材料提供或为其公开披
露的资料,聚和材料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和定价方法的合
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
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聚和材料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
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常州聚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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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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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为前提: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
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聚和材料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
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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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莉女士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 年 7 月 1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疑义或异议。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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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45)。
四、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7)。
五、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
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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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情况
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拟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152 人调整为 151 人,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206.05 万股调整为 205.05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仍为 226.05 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
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8 月 3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205.05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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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次授予人数:151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47.04 元/股。
(五)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
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
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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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次激
获授的限制 占首次授予时
励计划授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公司总股本的
予权益总
(万股) 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冈本珍范
董事、核心技术人
员、首席技术官
KUNIN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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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员工(143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05.05 90.71% 1.2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敖毅伟先生、
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欣欣女士的配偶樊昕
炜先生、张晓梅女士的配偶黄吉僖先生,除前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 1 名日本籍员工,
为冈本珍范
(OKAMOTO KUNINORI)
。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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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 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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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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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聚和材料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 4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
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