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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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非独
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
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
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
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得票总数相同的上述董事、
监事候选人均不得当选,公司应在2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且选
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未达到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限制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监事会继续履行
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不足股东
大会拟选董事、监事人数,但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含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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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限制时,新一届董事会、
监事会成立,新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
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
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
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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