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强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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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
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本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的确定、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
理机构,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的制订并监督其执行,审
查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由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年度薪酬的审议确认,授权监事会对监事进行年度薪酬、津贴的审议确
认,审议确认后的薪酬将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津贴及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董事薪酬方案
担任的职务执行,不另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津贴。
不重复计算。
  (二)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
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
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在公司
领取监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社
会保险及福利和其他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的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在完成年度审计后发放。
  (三)社会保险以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
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制定其它公司福利办
法,津贴根据公司的制度按时发放。
  (四)在公司产品研发、市场开发、资本运作、管理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成
绩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且高管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及做出贡献的,经薪酬考
核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批准,高管的绩效薪酬考核系数可以适当提高。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
或取消其津贴或绩效薪酬及奖励。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人力资源部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适时
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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