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
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3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的计划或安排。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以2023年8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7.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5.05万股。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莉、纪超一、罗英梅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莉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纪超一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英梅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聚和材料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