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相
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登记、上市、托管等各项具体事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可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陈世荣、张媛媛